医疗保险慢性病中政策

慢性病不大不小,在医疗保险政策里面,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的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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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中关于慢性病的政策

第一、慢性病资格什么时间鉴定?

答: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办理。

第二、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慢性病毒性肝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

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精神分裂症;结核。

第三、鉴定慢性病资格所需哪些材料?

答:1、《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A4纸);

3、一寸彩照两张(背部注明姓名);

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①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②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③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第四、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

第五、慢性病参保人如何办理签约手续?

答:慢性病参保人持慢性病有效证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对协议单位进行选择,办理签约信息登记。签约登记完毕后,慢性病参保人与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协议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单位为参保人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大病历档案。已签约门诊统筹的慢性病参保人,选择社区协议单位签约应与门诊统筹签约医疗单位一致。异地安置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所选择的异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按原办法报销结算。

第六、慢性病待遇有效期限多长?

答: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按原规定不设资格审核期限。

第七、慢性病人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确因慢性病签约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经本人签约的慢性病签约协议医院转诊后方可就医,未办理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第八、慢性病参保人如何变更协议服务单位?

答: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变更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一年后需要更换协议服务单位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需变更下年度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的,自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变更,逾期不变更的视为确认上年签约单位。

第九、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门诊慢性病能与哪些医疗机构签约?

答: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镇卫生院为其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

第十、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如何办理慢性病转诊?

答: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慢性病居民,需到本区县属(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由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转诊到本区县外就医的,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购药限额规定是多少?

答: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实行险额管理。门诊和零售药店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累加计算限额设定为4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限额按慢性病社区就医优惠限额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病参保人每增加一个病种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在签约服务单位中的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

第十二、门诊慢性病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限额能增加吗?

答: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在超出限额时,确因病情需要继续就医购药的,可向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增加限额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评审确认后,确定其中一家签约单位就医,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实行联网结算,1.5万元以上的,应在门诊慢性病大病历中详细记载就医用药情况,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年底经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

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3]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报销比例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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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 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是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三是建立统帐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确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四是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

五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定统筹层次的社会经办,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为统筹单位,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地区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这些内容基本上确定了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将来统一中国制度的基础,便于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有所遵循,同时也给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体规定的空间。

2.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

3.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4.如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注入资金来自于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一般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但由于每个年龄段职工的医疗消费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统筹地区确定单位缴费记入每个职工划入帐户比例时,要考虑年龄因素,确定不同年龄档次的不同划入比例。确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的注入资金主要来自单位缴费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即为统筹基金的资金。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之后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同时,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6.参保职工就医,如何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处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解决或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7.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8.企业职工因患病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时能否报销医疗费用?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医药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9.什么是医疗期?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11、农村医保补偿范围与标准?

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住院补偿:

(1)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3)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4)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上面就是介绍补偿范围与标准,但是不是什么情况下都有补偿,以下情况是不属报销范围的: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医疗保险多份住院医疗险理赔怎样办理

如果保险消费者购买了两家不同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那么在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住院期间的实际花销情况,并结合投保保额来进行厘算理赔。多数保险公司都会设定一定的无赔额,在无赔额之上,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赔付,在第一家保险公司赔付后,第二家保险公司根据剩余部分,对认定合理的花销进行赔付。总之,保险公司赔付总额将不超过保险消费者看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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