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为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二)调查核实的时间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一)发生购房交易的次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服务指南》执行。
(二)发生购房交易的当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如下补充证明材料:
(1)购买本市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2)购买外省市住房的,可提供(1)所述材料或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并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材料原件。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区(县)管理部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获得核实结果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三、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2、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向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建行公积金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区(县)管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向建行公积金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建行公积金网点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转账账户以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为准。
(二)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服务指南》执行。
四、对业务受理网点的要求与处罚
各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尤其对识别出的伪造、编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提取证明材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各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做好对职工的违规行为风险及后果揭示工作。
任何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柜面人员疏于职守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五、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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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2015年9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9.30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明确自10月8日起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2015年9月30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明确自10月8日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通知》提出,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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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深圳公积金中心自去年开展异地互贷业务以来,很多市民都在询问公积金异地贷款到底该如何办理?在深圳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去异地买房,公积金贷款是在深圳申请还是向购房地申请?
情形一:深户职工,外地缴,可在深圳贷款买房
深圳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回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可向深圳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比如一名深户职工在广州工作,如果他要在深圳买房,那么只要他在广州连续6个月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就可以凭广州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到深圳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同时,已经在深圳用商业贷款购房却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深户职工也可以回深办理商转公业务。
情形二:在深圳贷款买房,外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现在深圳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向深圳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比如一位北京户籍职工来深工作,他已经在北京连续4个月按时、足额缴存了公积金,按照深圳现行的必须连续缴存6个月的贷款政策,现在他只需要在深圳不间断缴存2个月,即可达到贷款的基本条件,其他城市的缴存时间都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情形三:非深户职工,深圳缴,可回老家贷款买房
目前,多数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仍与户籍挂钩,非深户职工在深圳缴存公积金,回老家买房时,需先了解当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如果当地的公积金中心允许不在当地缴存,但只要是当地户籍的职工也可以申请贷款,那么在深圳缴存公积金的非深户职工可先到深圳公积金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携带身份证及联名卡原件到深圳公积金中心福田、宝安、龙岗管理部即可办理),再回到户籍地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情形四:深圳缴,可去东莞、中山贷款买房
12月4日,东莞公积金中心发通知称,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取消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到东莞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试行半年;12月24日,中山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增加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对象的通知》,这意味着深圳缴存职工不分户籍,都可以向东莞、中山两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深圳公积金中心将协助职工办理深圳公积金缴存证明。
目前,东莞市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50万元,夫妻可贷80万元;中山市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30万元,夫妻可贷50万元。
小贴士:异地购房可提取
已经在异地购房的深圳缴存职工,不管购买的是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都可以向深圳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购房提取”,如果职工家庭名下只有一套房,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还可以申请全额提取账户余额。职工只需要携带身份证、联名卡、房产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两年内开具的购房有效票据,即可到深圳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可提额度按照深圳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深圳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地址:
福田管理部 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 1 栋裙楼
宝安管理部 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经济大厦东侧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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