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借款是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境外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固定利率的定期存单、固定利率的欧洲美元存单、浮动利率的欧洲美元存单以及本票等。

境外借款外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第三条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凡使用转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的议签定后的十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

第五条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1、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

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填写;

4、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正式起算租金时填写。

第六条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第八条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

第九条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

第十条开户行要严格执行凭转贷款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转贷款的调入、偿还及租金支付手续的规定。在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将收付凭证及时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一份,保证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借款金额3%以下等值人民币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本办理公布之日前未清偿的转贷款,应在公布之日起至今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代理登记,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境外借款偿还币种

根据银行规定来进行偿还。

境外借款融资租赁

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或者其他出资机构)出具保函,为境外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然后由境外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最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资金。通常情况下,在境内银行给境外银行的贷款出具保函的背后,融资企业也会给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境外借款怎么样

境外借款与境内借款相比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商业银行不必承受国内金融当局在利率、储备金、税收等方面的诸多管制,借款机动灵活;坏处是筹资风险大于国内借款,商业银行若无相应经验常遭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