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的异常波动公告中应披露哪些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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