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支持和规范发展的,以自愿性、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能有效提升全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是企业对国家为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完善。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之后,专门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附加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是企业对国家为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完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发展经验看,补充养老保险能有效提升全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我国自1991年开始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补充养老保险尚未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文件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 年金
企业年金是国资委采取的增加国有企业员工的退休养老金数额标准的一种方式,它与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地方就在于,企业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交给政府的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企业年金是企业自行管理的,作为养老金的补充的,没有纳入养老金管理范围的
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